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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分类
商品或名称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第一类
第二十八类
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
本类主要包括肉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园艺食品。
第三十类
本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以及调味用佐料。
第三十一类
本类主要包括日用的未经制作的田地产物,牲畜及植物,以及动物饲料。
第三十二类
本类主要包括不含酒精的饮料及啤酒。
第三十三类
本类主要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
本类主要包括烟草,烟具,火柴。
第三十五类
本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六类
本类主要包括金融和货币业务提供的服务以及各种保险契约有关的服务。
第三十七类
本类主要包括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务,以及由个人或组织为修复建筑物或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物理或 化学特征的服务。
第三十八类
本类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
第三十九类
本类主要包括将人或商品从一处运送到另一处(通过铁路、公路、水上、空中或管道)所提供的服务和与此有关的必要服 务,以及货栈或者其它建筑物为便于看管、保存商品所提供贮藏的服务。
第四十类
本类主要包括没列入其他类别的,对有机物质、无机物质或物品进行机械或者化学处理或者加工的服务。 按分类的要求,只是在为他人进行处理或加工的情况下,商标才视为服务标志。根据分类的同一要求,在某人将经过处理或 加工的物质或物品进行交易的各种情况下,商标被视为商品标志。
第四十一类
本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团体提供的人或动物智力开发方面的服务,以及于娱乐或消遣时的服务。
第四十二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
第四十三类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第四十四类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
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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