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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企业诉青贮铡草机I专利I侵权被驳
来源:sipo.gov.cn 阅读
洛阳企业诉"青贮铡草机"o专利o侵权被驳  

  河南洛阳四达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四达诉宁夏吴忠市同发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吴忠同发o专利o侵权纠纷一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洛阳四达于2003年4月4日成立,同年5月19日申报“青贮铡草机”实用新型o专利o,国家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局于2004年8月4日公告并发给原告实用新型o专利o证书。吴忠同发2002年12月研制开发出新型9ZC-4.5和9ZC-6型青贮铡草机,2003年初投放市场。

  法院认为,专家对比质证认为双方技术设计DESIGN及性能均无差异,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o专利o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于2002年12月开始研制试用该产品,依据我国o专利o法第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o专利o权: ……二在o专利o申请APP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的必要设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被告具备在先使用权,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洛阳四达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吴忠同发的提货单收条、完成批量生产铡草机所需生产周期的证明及2003年2月出厂的原机等证据均证明吴忠同发先于洛阳四达o专利o申请APP日前生产、制造出了铡草机,享有在先使用权。遂维持原判。(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报 彭建东)



20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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