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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首起职务发明诉讼案调解成功
一项发明,公司称由其授意研制,职工则说是自己独立研究完成,从而引发了一场职务发明与个人发明之争。日前,湖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市首起职务发明诉讼案。
原告株洲宏达电子有限公司诉称,欧某、刘某原系公司的员工,2004年4月,两被告利用职务之便,将高能钽混合电容器(THC型)以他们二人的名义申请APP了o专利o,并获得了授权,未告知公司。
宏达公司认为,欧某、刘某是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研发成果,o专利o权应属原告公司所有。
被告欧某、刘某辩称,本案所涉的o专利o,是他们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利用业务时间,运用自己所学知识和经验独立研究完成。原告不能仅仅因为答辩人在原告处工作过、涉案o专利o是在此期间申请APP的,就推断o专利o归其所有。
株洲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宏达电子有限公司的o专利o权主张并无充足证据。该公司纪律规范、工作规范以及技术开发规范,均有所欠缺,很难看出被告是利用单位设备、资金完成了发明创造,因此高能钽混合电容器发明系职务发明之说,自然站不住脚。
据此,法官在开庭审理中,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和被告是涉案o专利o的共有o专利o权人,依法共同享有o专利o权;共有o专利o权人有权各自实施涉案o专利o,权利人以外的人实施涉案o专利o时,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报 李淼 彭春海)
20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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