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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商标一异字第01902号 中国一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一事务所:
北京BEIJING纪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一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一事务所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奥仁治个人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BEIJING纪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依洛国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0期《|商标一公告》第1951432号“Feel-Color Orange及图”|商标一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一与异议人的“Orange及图”|商标一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一。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一与异议人|商标一整体上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一“Fell-Color Orange及图”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Orange及图”|商标一文字构成相似,构图及色彩雷同,二者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一。两|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51432号“Feel-Color Orange及图”|商标一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一评审委员会申请APP复审。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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