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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鹅*商标一*异议*裁定书
来源:不详 阅读
2007|商标一异字第01904号 北京BEIJING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BEIJING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赛洋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53期《|商标一公告》第2007466号“神鹅”|商标一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一“神鹅”与异议人|商标一“鹅牌”构成相同一类别一上的近似|商标一。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神鹅”,两字字形字体不同,“鹅”字较为突出,与异议人“鹅牌”|商标一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一指定使用商品“/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腰带”与异议人|商标一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属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一已构成该部分类,,|商标一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而被异议|商标一其余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一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一注册使用在该部分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及误认误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2007466号“神鹅”|商标一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帽;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APP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APP予以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一评审委员会申请APP复审。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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