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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以上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两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五千册(张或盒)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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