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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岁的{知名}摄影家陈云晓历时两年多拍摄而成的照片“神农山之魂”曾荣获全国摄影大赛金奖,后他发现照片被一家卷烟厂用于广告制作。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云晓状告卷烟厂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卷烟厂赔偿陈云晓经济损失8万元,其子公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陈云晓1万元。

  陈云晓是一名自由摄影师,自2001年开始,他到河南沁阳市境内的神农山创作。2003年,他创作的风景作品“神农山之魂”在焦作市山水风光全国摄影大赛中荣获一等奖。

  陈云晓说,为创作这幅作品,他背着七八十斤重的摄影器材,长年在大山里风餐露宿,从拍摄出的1000多张照片中精心挑选出一张,最终获奖,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该作品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

  2005年,陈云晓从外地创作返回郑州,看到新郑机场到郑州市区的高速路上、户外广告牌上、灯箱上以及酒店、商场、网站、杂志和香烟包装袋上,到处都是某某卷烟总厂和它的下属公司使用照片“神农山之魂”制作的广告,甚至连擦鞋机上都是这样的广告。

  陈云晓向广告公司提出停止侵权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的要求,但遭到拒绝,他又找到卷烟厂协商,该厂不予理睬。

  2006年11月,陈云晓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卷烟厂和它的两个下属企业,广告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索赔40万元。陈云晓说:“只能通过诉讼,使自己的心血得到应有的尊重。”

  卷烟厂在法庭上辩称,陈云晓已经明确把作品授权给广告公司,卷烟厂在使用该作品时也向广告公司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存在对陈云晓的侵权,只是在合同到期后,一些广告仍在延续,有少数侵权行为。

  陈云晓则认为,三被告未经本人(商标)许可,擅自使用该作品,已经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陈云晓和广告公司的合同约定,广告公司只是享受“神农山之魂”的使用权,广告公司不具备(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卷烟厂将陈云晓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大量用于制作广告宣传品和发布各类广告,构成了对陈云晓著作权的侵犯,造成的损失卷烟厂应该赔偿。

  最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某卷烟厂赔偿陈云晓8万元,其子公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赔偿陈云晓1万元。(作者冯海明、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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