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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称华纳公司)将成都好乐迪音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好乐迪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好乐迪公司未经他们(商标)许可,擅自放映华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3部作品(MV),索赔3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好乐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余元。
此案是成都市中院昨日出台的最新一批示范性案例之一。全市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例,如无不同情况或不同处理理由,一般应参照判决。
华纳公司起诉称,2003年,他们发现好乐迪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V)———郑秀文演唱的《跳伞》《你爱我爱不起》和《终身美丽》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
好乐迪公司称,涉案3首MV是录音录像制品,不是作品。好乐迪公司在营业场所放映这3首MV,已向中国一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播放音乐作品的费用,并获得音乐作品使用(商标)许可证。
市中院审理认为,《终身美丽》《跳伞》MV不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录音录像制品,所以原告不享有放映权。《你爱我爱不起》M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等的创造性劳动,且被告在使用该作品时,未经原告(商标)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场所放映,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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