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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BEIJING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茅迪芳诉被告张继钢、中国一残疾人艺术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6年9月,原告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权人的身份诉至法院,称张继钢以编导身份署名并由中国一残疾人艺术团演出的《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并称因刘露是《吉祥天女》的领舞又是《千手观音》的辅导、排练老师,二被告有接触《吉祥天女》舞蹈的可能,所以认为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张继钢停止侵权;张继钢和中国一残疾人艺术团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张继钢和中国一残疾人艺术团连带赔偿茅迪芳经济损失90万元,精神损害10万元。

  被告张继钢、中国一残疾人艺术团在答辩时称,《吉祥天女》是茅迪芳与顾晓舟共同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北京BEIJING军区政治部战友文工团,茅迪芳不是舞蹈《吉祥天女》的著作权人,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是本质上不同的两个舞蹈,不构成实质相似。刘露并未参与《千手观音》的创作。

  经审理,海淀区法院认定,《吉祥天女》舞蹈首次演出时间为1987年8月31日。北京BEIJING军区政治部战友文工团(以下简称文工团)出具证明:“集体舞《吉祥天女》是我团为参加全军第五届文艺会演,组织创作、全额投资制作的作品。编导为茅迪芳、顾晓舟;作曲:臧云飞等;舞美设计DESIGN:樊跃;灯光设计DESIGN:赵洪和、吕祥春;/服装/设计DESIGN:樊跃、马羚;表演者:张博、刘露、李彤等。集体舞《吉祥天女》编导茅迪芳、顾小舟系我团专职编导,此舞蹈著作权属战友文工团。”

  原解放军艺术学院副院长孙加保和《吉祥天女》的另一编导顾晓舟出具证言称:集体舞《吉祥天女》是文工团交给编导茅迪芳和顾晓舟的任务。经询,顾晓舟明确表示其不参加本次诉讼。

  茅迪芳为了创作的需要曾以北京BEIJING军区歌舞团的名义购买了《罗汉堂》一书(单价一元),在购书发票上记载着购货单位为北京BEIJING军区歌舞团。

  由于茅迪芳提交的用于比对的《吉祥天女》光盘,时间为6分45秒(对比版DVD),而顾晓舟表示《吉祥天女》的时长为10分15秒,因此,海淀区法院从文工团调取了《吉祥天女》光盘,时间为10分8秒(不包括字幕)。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从文工团调取的DVD为《吉祥天女》的完整版可用于对比。

  经对比,《吉祥天女》与《千手观音》两舞蹈的背景音乐、舞美、灯光、演员/服装/等均不相同。在茅迪芳提交的20个静态对比图中,有7处两舞蹈的演员造型不同;其余造型相同或相似,但是:第一,某些造型相同但动作不同;第二,有些造型都来源于佛像图片或其他舞蹈;第三,还有些相同或相似造型来源于京戏或传统舞蹈。茅迪芳提交的动态对比光盘把《吉祥天女》的音乐用于《千手观音》,并在某些地方改变了两舞蹈动作的速度,甚至把某些动作连续重复播放,进行对比,造成了视觉上的错觉。茅迪芳称《千手观音》中所用的长指甲和手中眼是其在《吉祥天女》当中独创的,但其并未就此进行举证。

  根据上述事实,海淀法院认为,《吉祥天女》舞蹈是文工团为参加全军第五届文艺汇演而组织创作、全额投资的作品。作为文工团的编导,茅迪芳、顾晓舟参加创作是其本职工作,二人既未提供专门的资金、设备、资料,也无须对此承担责任,鉴于舞蹈的音乐、/服装/、灯光、舞美另有设计DESIGN人员,茅迪芳只享有编导的署名权。

  从本案两舞蹈的对比情况来看,《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的音乐、/服装/、舞美、灯光等因素并不相同。茅迪芳选择了两舞蹈26处部分演员的部分动作进行比较,改变了两个舞蹈的动作节奏和顺序,甚至进行错位粘贴,事实上改变了原舞蹈的内容;从静态造型来看很多动作造型并不相同,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顺风旗、商羊腿和大佛的形象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这种公有领域的思想内容不应为个人所独占。

  茅迪芳作为《吉祥天女》署名编导,有权主张自己的署名权,虽然刘露原为《吉祥天女》的领舞又是《千手观音》的辅导排练老师,但鉴于茅迪芳并不享有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且《吉祥天女》舞蹈与《千手观音》舞蹈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据此,海淀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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