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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赢得著作权一官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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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8日,记者从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毕节日报》社记者聂宗荣诉毕节市城管局摄影作品侵权一案已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城管局侵权行为成立,赔偿原告2000元。

  聂宗荣是毕节地区摄影家协会副主席、《毕节日报》社记者。今年5月和7月,他发现毕节市城管局先后将他摄影的《毕节全景》和《毕节新貌》两幅照片用于毕节城区的广告宣传牌上。由于城管局此举未经他本人同意,且作品也没有署他的姓名,聂宗荣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

  7月23日,聂宗荣将毕节市城管局告上法院,请求判决毕节市城管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4500元。此案也成为毕节记者讨要著作权“第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毕节市城管局因宣传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毕节城区爱民广场制作宣传广告时,使用了聂宗荣摄影的作品《毕节新貌》(已拆除),并且未指明摄影作品的作者姓名。而在毕节城区南关桥头宣传牌上的原告的另一幅摄影作品(《毕节全景》)并非毕节市城管局制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毕节市城管局侵权行为成立,判决毕节市城管局赔偿聂宗荣2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毕节市城管局负担。(记者 朱光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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