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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BEIJING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涉及“新中国一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版权纠纷一案。

  原告!中华!书局诉称其在1958年到1978年之间,调集全国百余位文史专家,在原告主持下投入巨大成本对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种纪传体正史以及《清史稿》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并陆续出版。这一系列行为被誉为“新中国一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同时,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以下称点校本二十五史)系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法人作品。二被告未经(商标)许可,擅自在其复制发行的电子图书中收录了原告的上述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

  被告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认为,开国修史系国家行为,著作权应由国家享有,!中华!书局对点校本二十五史并不享有著作权。原告在体制改革为企业法人后,并未得到国家授权经营该部分无形资产,故并非著作权人,并且被告在出版该电子图书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被告北京BEIJING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亦不承认原告为著作权人,并称其公司系从案外人购买的电子数据来源,并进行了重新排版和分段,与原告出版发行的点校本二十五史在字数和字体上有较大的差异。同时认为“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无需得到(商标)许可即可使用。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所谓古籍点校,是点校人在古籍版本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照其它版本或史料对相关古籍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并撰写校勘记的过程,通常会受点校人知识水平、文学功底、价值观、人身观、世界观及客观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而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是点校人独创性思维的体现 “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虽然属于国史,是公有领域的作品,但对其进行古籍整理、点校之后的点校本凝聚了原告!中华!书局的创作性劳动,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原告!中华!书局享有“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点校本的著作权。

  二被告未经其同意使用该书籍点校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参照相关稿酬标准,综合点校古籍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万元。(杜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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