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6日,北京BEIJING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一联通有限公司状告被告北京BEIJING天风联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中国一联通诉称,2006年4月5日,原告委托北京BEIJING天大星辰广告设计DESIGN有限公司进行联通新一品牌一,品牌管理形象设计DESIGN,其中包括对原告的“世界风”客户一品牌一,品牌管理标识的设计DESIGN,双方约定全部设计DESIGN产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其后,北京BEIJING天大星辰广告设计DESIGN有限公司为原告设计DESIGN了“世界风”作为原告“世界风”客户一品牌一,品牌管理的标识。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原告享有该标识的著作权。
2007年8月,原告从罗先生(北京BEIJING天风联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的(2007)浙台正证字第01904号公证书中发现,被告的网页上多处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世界风”标识,原告上网操作,看到了和公证书照片中相同的网页内容,被告果然在网页上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世界风”标识。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世界风”标识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law保护。被告未经(商标)许可,在其网站上大量商业使用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世界风”标识,已经构成侵权。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现此案正在审理当中。(范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