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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BEIJING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一戏剧出版社张爱玲作品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万元,并首次以判决形式明确否定专家意见。

  被告中国一戏剧出版社(以下简称中戏社)于2005年2月出版发行了张爱玲的作品《余韵》,2005年3月16日,中戏社分别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审读处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提交了《关于我社收缴〈张爱玲全集〉的报告》,内容为“我社近期出版的《张爱玲全集》(散文戏剧卷上中下即《流言》)(ISBN7-104-01979-0)、《张爱玲全集(小说卷上中下即《传奇》)(ISBN-104-01980-4)、《张爱玲全集》(译文卷上下即《余韵》)(ISBN7-104-01981-2),印数均为1000套。因版权存在争议,我社决定终止以上图书的印刷、发行、并收回已经发行的图书。为防止盗版盗印图书侵害著作权人权益的现象出现,特向图书司审读处、‘扫黄打非’办公室报告并备案。”

  2005年9月9日,中戏社向北京BEIJING三老堂文化有限公司出具了委托发行授权书,委托该公司对外销售《余韵》1400册。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商标)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了《余韵》,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案外人金宏达以研究张爱玲作品的专家身份接受中戏社律师的调查,以谈话笔录的形式发表了专家意见,证明皇冠公司对张爱玲作品的权利不能确定。但经法院调查发现金宏达本人在此前已经以子通的名义和案外人亦清(于清)未经授权出版了《张爱玲文集补遗》一书并以“张爱玲、子通、亦清、周芬玲”的名义领取了高标准稿费。法院认为,专家证人作证,专家的身份应保持中立,且专家本人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金宏达的行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决定金宏达等人的行为的合法性,故对其专家身份和主张法院不予确认。被告未提出足够的相反证据否定原告的权利人身份,故应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万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相关链接:2000年,中戏社曾因将记者文章汇编成杂志而被诉至海淀法院,法院判决中戏社按每千字3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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