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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已见报的文章再以电子版形式发布,目前已成国内纸质媒体的通常做法。但报纸电子版采用稿件,该不该支付稿酬呢?12月4日,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社就因两年前的一篇稿件电子版未支付稿酬而成了被告。

  2004年12月17日,《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刊发了署名“张会亭”的一篇文章,题为《挖走竞争对手优秀导购员的八步妙招》(以下简称《妙招》),全文3900余字,同时在报社网站的电子版上发布。

  今年8月9日,北京BEIJING三面向版权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文章作者将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社告上法庭。诉称:2005年3月9日,张会亭与公司签订《委托汇编和版权转让(www.tmsoon.com)合同书》,载明张会亭以50元每千字将包括《妙招》等100多篇文章“转让(www.tmsoon.com)”给公司,合同有限期为10年。不久,公司发现该文章出现在http://www.zjscdb.com,而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社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获得报酬权,要求支付公司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计9900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代理>人坚称“张会亭”从来没有收到过稿费,不管是纸质,还是电子版的。同时,认为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社支付的70元稿费,并非是《妙招》的,因为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至100元”。《妙招》一文有近4000字,至少应为120元。

  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社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邮局提供的收据,证实在2004年1月份,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社确实给“张会亭”汇寄过70元。

  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社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代理>人还认为,在稿件刊发邮寄稿费后,作者本人没有对稿酬提出异议,可以认定报社与作者之间已经形成一种“著作权法上的非专有(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况。原告公司在事后与作者签订的一个民事转让(www.tmsoon.com)合同,不可能追溯之前的行为,这种通过合同转让(www.tmsoon.com)著作权的行为,明显动机不纯。且如果是转让(www.tmsoon.com),就不可能出现一个期限,著作权转让(www.tmsoon.com)是不可逆转的,合同显然是专有使用权(商标)许可。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代理>人甚至指出,三面向公司所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代理>的“张会亭”与《妙招》作者“张会亭”是否同一人,还待法庭核实。因为原告公司曾经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出现过同名同姓的滥诉行为。

  一些杭州的新闻业内人士表示,报纸电子版和网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子版是将纸质的报纸“电子化”,没有任何的编辑和创新。在信息化时代,电子版实际上和纸质报纸共同构成了报纸的全部,起到“过刊”查询作用。推出电子版更多的是为了方便读者,并不需要另行付费。从文化传播的角度看,电子版应当是鼓励的。

  由于浙江zhejiang市场导报社拒绝调解,法庭没有作出判决。(记者 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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