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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专门介绍闽南高甲戏的著作《铿锵戈甲》约有8万字,其中8千余字是使用他人文字,这是不是抄袭?近日,福建fujian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著作权纠纷案维持了原审判决,认定《铿锵戈甲》的作者陈瑞统引文不是抄袭,但也不属于合理引用,在未经原著作权人庄长江的(|商标一)许可使用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引用其文章,已构成侵权,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元;该书出版单位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赔偿庄长江经济损失8500元。

  2005年12月,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由泉州市文联副主席陈瑞统撰写的《铿锵戈甲》一书。闽南地方戏剧著名编导、国家一级导演庄长江读后发现,《铿锵戈甲》抄袭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字约8000字,且均没有变换字体,也没有注明出处。

  庄长江认为,陈瑞统未经同意,大量抄袭他的文章,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在出版该书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其出版行为同样也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据此,庄长江请求法院判令陈瑞统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

  对于被指抄袭一事,陈瑞统和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表示,书中确实引用了庄长江的文稿,但其在引文开始前已述明“著名编导庄长江先生在其所著的《菊坛摭闻》中,曾详细记述闽南戏曲界女伶崛起的经历,以及琴仔旦、来仔旦、秀英旦等名旦从艺的事迹”,如此行文是从表述协调流畅的角度出发,并非有抄袭的故意,应属于引文,不构成侵权。

  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瑞统的引用行为虽非抄袭、剽窃,但也不属于合理引用,在未经原著作权人庄长江的(|商标一)许可使用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引用其文章,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作为《铿锵戈甲》一书的出版发行者,本应对其出版的作品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理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对本书中涉及引用他人作品是否办理(|商标一)许可事宜、是否得到著作权人同意等问题进行审查,但由于其对必要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致使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情形发生,出版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泉州中院一审判决陈瑞统赔偿庄长江经济损失1500元,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赔偿庄长江经济损失8500元。

  庄长江不服上诉至福建fujian省高级法院。在二审庭审时,庄长江提出要对陈瑞统等在《铿锵戈甲》中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抄袭进行司法鉴定,但省高院不予支持,认为是否抄袭是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属于法律law适用问题,应由法院认定,不宜进行司法鉴定。福建fujian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宏鹏、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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