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版权登记 >> 版权动态 >> 版权登记正文

  广告中使用了一张看不清人物的脸的照片,算不算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是,广告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该如何承担责任?由于在户外广告中擅用模特林倩(化名)的照片,德阳一房地产公司和一广告公司被林倩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林倩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昨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布指导案例,公布了一起特殊的肖像权纠纷案。

  典型案例 2005年9月的一天,德阳市某楼盘的户外广告引起了平面模特林倩的注意。广告中那个仰视天空的红裙女子,不就是自己在《今日人像》杂志中发表过的照片吗?林倩认为开发商和广告公司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随后她将其双双起诉到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开发商和广告公司认为,户外广告中的红裙女子不能证明是林倩本人,照片又是侧影,没有对当事人构成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law、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一、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本案中,林倩的照片确实被广告公司用在为开发商设计DESIGN、制作、发布的户外广告图案中,广告公司未能证明广告中人物照片的来源及出处。

  对于两公司提出广告中人像为侧影,不构成对人体五官肖像权利的侵犯,使用其艺术形象不损害生活形象的说法,法院认为,人体肖像无论是正面照、侧面照,还是艺术照、生活照,只要自然人本人以及一般熟知该人形象特征的人能够辨认其身份的,那么该自然人就享有该照片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认定广告公司未经林倩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已侵犯其肖像权,判决广告公司向林倩口头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开发商赔偿林倩精神损失费2000元。

  裁判摘要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违反《广告法》规定,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省高院法官认为,关于广告图案中的组成要素、单元个图等所涉及的著作权和肖像权问题,开发商在审查时应尽核查和注意义务。虽然广告均是由广告公司设计DESIGN和制作,但开发商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蒋敏、包远斌、袁钲钲、蔡小莉)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版权登记:
  •   
  • 下一个版权登记: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交易 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38813114 38846890 38817890 010-62226569、62215195、51653593
    24小时服务热线:13113328617 13366415310
    地址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505A
    地址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2号光华大厦侨宏楼404#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的代理服务。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中国知识产权在线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ICP备06032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