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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作儿歌《小猪数数》被外地出版社署名“佚名”发行光盘

  曲作者状告出版社胜诉

  法院:出版社停止发行侵权光盘 发表更正声明赔偿1万元

  天津市一退休副研究员在发现自己于上世纪80年代创作的儿歌《小猪数数》被刻进光盘冒名使用后,将相关出版社及销售光盘的图书城告上法庭。市二中院经审理,日前一审判令被告出版社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光盘;在北京BEIJING《音乐周报》上刊登《小猪数数》曲作者更正声明表明原告曲作者身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被告图书城能证明合法来源,不承担侵权责任。

  年近古稀的王某是本市某文化宫退休副研究员,也是中国一社会音乐研究会理事。1986年由王某作曲、杨某作词的歌曲《小猪数数》曾获得全国少年儿童歌曲评奖类三等奖,并发表在《1982—1986全国少年儿童歌曲评选获奖歌曲集》中。去年3月,王某在本市河西区一家图书城购得由安徽省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5卡通主题曲》VCD光盘一套,其中盘四《成长快车系列—儿童金曲(一)》的第14首歌曲使用了王某作曲的《小猪数数》一歌,但歌曲片头词曲作者均署名“佚名”。在多次与上述出版社联系和解事宜未果后,王某将出版社与图书城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因署名权造成的名誉损失费、稿费计9.6万元,并通过北京BEIJING《音乐周报》发布词曲作者更名声明、停止一切侵权活动等。法庭上,被告图书城辩称,其每年购进上万图书和音像制品,对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侵权无法履行审查义务,只能把住进货渠道,从国家批准的国有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因此,如果光盘确系侵权,只能由出版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案涉光盘已全部卖出,未再继续销售,故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出版社则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商标一)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出版社未经原告(|商标一)许可,在其出版的《成长快车系列—儿童金曲(一)》VCD光盘中使用原告的作品,且署名错误,未能表明原告是作者的身份,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law及原告诉求,被告出版社应承担停止复制、发行侵权光盘,在北京BEIJING《音乐周报》刊登署名更正声明以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原告请求名誉损失费一节,因缺乏法律law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稿费一节,综合考虑原告作品艺术价值、被告出版社侵权的时间、情节、光盘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被告图书城发行被告出版社出版的VCD光盘,通过正常渠道进货,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依照法律law规定,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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