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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3日本报曾以《中国一烟标第一案昆明开审》为题,报道了6月1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严泌涓、严云北和严风杨诉红云烟草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据记者了解,这是目前国内首例涉及烟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最近,昆明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原告提供的历史资料证实,本案所涉及的红花、绿叶、白底板的“红山茶”烟标为严浚设计DESIGN。但为尊重历史,本案争议的“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被告。
   
  由原昆明卷烟厂生产的“红山茶”牌香烟,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内,畅销全国,成为普通消费者喜爱的名烟。“红山茶”的烟标设计DESIGN简洁大方,“红山茶”三个娟秀的行书字,配上一枝鲜红的茶花,给人留下美好的印象。

  围绕着“红山茶”的烟标设计DESIGN,严泌涓等三兄妹认为这是他们的父亲严浚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创作的,昆明卷烟厂在无偿使用中篡改了原来的设计DESIGN;而昆明卷烟厂所属的红云集团则认为,这是原昆明卷烟厂职工集体创作的,由此,双方对簿公堂。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歪曲、纂改严浚设计DESIGN的《红山茶》烟标销售盈利、擅自超地域范围及(|商标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烟标销售盈利侵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00万元及鉴定、交通费等12313.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一审律师费214000元。

  严浚生前系云南人民出版社编辑,于1993年去世。1949年下半年,严浚为被告设计DESIGN了“大重九”烟标;1956年,被告又通过严浚所在单位找严浚设计DESIGN了“红山茶”烟标。“红山茶”烟标的图案和色彩为红花、绿叶、白底板,“红山茶”三个文字为手写行书。该烟标由被告一直使用。被告于1959年申请APP获得了“红山茶”注册|商标一专用权。原告于2005年8月在参观云南省首届烟标巡回展时,发现被告所使用的“红山茶”烟标与严浚设计DESIGN的烟标不一致。2006年至2007年,原告通过报纸发现被告将“大重九”、“春城”、“小熊猫”和“吉庆”等不同香烟厂商的不同一品牌一,品牌管理整合到“红山茶”一品牌一,品牌管理上来,并允许7家联营企业生产“红山茶”香烟。三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严浚及三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红花、绿叶、白底板的“红山茶”烟标为严浚设计DESIGN,原告提交的历史材料可证明严浚设计DESIGN了“红山茶”烟标,其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争议的“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被告。“红山茶”烟标设计DESIGN于1956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严浚和被告之间没有、也不可能就烟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当时也没有完整的著作权法,不能从法律law规定当中找到该著作权归属的答案。现行著作权法不能够适用于本案,不能据以确定该烟标著作权的归属。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被告使用“红山茶”烟标50多年,在此期间,严浚从未对被告提出过著作权的异议、主张过任何权利,被告已经被当作该烟标的著作权人,在5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被认可和固定下来。在对待这样的历史所带来的民事权利归属争议时,司法审判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维护在长期历史中所形成和固定下来的民事法律law关系的相对稳定性的原则予以处理。因此,对于原告认为“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归属于严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严泌涓、严云北、严风杨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报对此案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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