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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阅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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