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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通化一市民为臭豆腐申请APP了一个商标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莫闻味”,与著名艺人莫文蔚名字同音。这一申请APP获得了中国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批准。(《&广州&日报》)

虽然获得批准,但是我仍然不得不抱有疑问。众所周知,莫文蔚是国人熟知的明星,注册人之所以用“莫闻味”注册一个商标,显然是冲着与“莫文蔚”谐音而去的。这从他先前注册的“脏止依”商标,就可找到佐证。

至于商标获得通过的理由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工作人员介绍,《商标法》中并没有任何有关明星谐音不予注册的规定。明星们若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APP裁定。

对此我们能够释然吗?眼睁睁看着这样的明星谐音商标“横空出世”,就没有一条可行的政策给予制止?如果此举获得通过,又将有多少明星、名人等等的姓名权可以随意受到侵害?这样每件明显侵犯名誉权的商标案,都必须由明星、名人们等等出来诉诸法律law?假如有些名人已经作古,谁又来帮助他们维权?

“莫闻味”商标应谨慎对待。一旦通过,我相信谐音商标定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以达到商家的炒作一商标注册一目的。当这些带着谐音的商品投向社会时,是否会因各种原因对名人的声誉造成伤害呢?我相信,这是不容忽视的。比如,我们到街上吃个臭豆腐时,说句“我们去搞一顿莫闻味吧”,又如贵州某厂出品的止泻药“泻停封”,一旦闹肚子,大家都说要吃“泻停封”,冬天冷了,大家都说要穿“王小鸭”(羽绒服),形成这样的社会影响,难道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对明星、名人们的人身侵犯?

在谐音商标注册上,我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应该拿出保护公众人物的勇气及措施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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