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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系浙江zhejiang来银人员。2006年初,犯罪嫌疑人蒋某在其姐夫租赁的宁夏大可装饰材料公司的场地中,私下组织人员生产福耀玻璃集团拥有注册商标权的“福耀”牌汽车挡风玻璃,所生产的汽车挡风玻璃中均带有“福耀”文字商标和“FY”图形商标。2006年10月20日,银川市工商局公平交易所当场查获共计13个品种的“福耀”牌挡风玻璃1106块。经银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所认证,总价值达18.042万元。 10月17日,蒋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逮捕。 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检察官徐义林认为,蒋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福耀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law、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司法机关根据被告人涉及的不同罪名予以相应的惩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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