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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宋珍)记者11月14日从省工商局获悉,《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近日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这意味着“甘肃省“著名商标”” 字样不得随意使用。 《条例》规定,“著名商标”有效期满需保留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APP续展(中国是十年一续)。期满之日起,未申请APP续展(中国是十年一续)的,可以给予三个月的宽展期。逾期未申请APP的,该“著名商标”资格失效。每次续展(中国是十年一续)有效期为五年。 条例规定“著名商标”的使用以认定的商品为准,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未经依法认定或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商标)许可,不得使用“甘肃省“著名商标””字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他人“著名商标”标识,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商标)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更换其“著名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条例》还将对构成“著名商标”侵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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