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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真真、通讯员凃莉、燕平)同是调味品,外包装类似,一个“厨师乐”、一个“厨帅乐”,仅一“横”之差,前者因此将后者告上法庭。记者27日从武汉中院获悉,“厨师乐”告赢“厨帅乐”,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共计24万元的赔偿金和合理费用。 2005年2月,武汉亚太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亚太公司”)获得“厨师乐”注册商标专用权。今年2月,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APP注册“厨帅乐特标”商标。4月,亚太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外观类似的“厨帅乐”鸡精,是由武汉某商贸公司委托&广州&某食品公司生产的,并通过此前一直销售“厨师乐”的东莞某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亚太公司遂要求三家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两商标在外包装上从顺序、位置看是一致的。“厨帅乐特标”虽是五个字,但其中的“厨帅乐”与原告的“厨师乐”商标有两字相同,且“帅”与“师”很相似,已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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