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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发现,受“驰名|商标一”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影响,少数企业不顾自身产品|商标一不符合标准,希冀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一”。2007年,该院受理的5起案件中有2件系异地当事人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认定“驰名|商标一”目的,一定程度上滥用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认定的权威和形象,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通过异地虚构诉讼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一”案件增多原因

1、认定程序快捷方便。目前,认定“驰名|商标一”的途径为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认定往往需先经区工商部门报批,再报各省|商标一局审查,最后报国家|商标一局|商标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等固定程序,过程繁复,周期较长,至少需要2-3年时间,有时甚至更长,成本较大。而司法认定受到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时间较短,短则1-2个月,长则9个月,大大缩短了认定周期、减少了认定费用。

2、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一”的表述过于原则,各受理法院对相关公众对|商标一的知晓程度、|商标一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一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在具体实践中,把握的标准尺度不一,使得少数在本地无法获得认定的企业选择在异地起诉,试图获得“驰名|商标一”。

3、经济利益的驱动。“驰名|商标一”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可以提高产品{知名}度、增加产品竞争力、推动企业经济发展。同时,“驰名|商标一”具有跨类保护、在不同一类别一上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可以让企业借以打开更为广泛的市场,制约其它企业的发展。因而,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企业试图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获取“驰名|商标一”。

4、对“驰名|商标一”的认识偏差。不少社会公众受广告宣传的影响,往往将“驰名|商标一”看作是商品质量保证,在同类商品中优先购买此类商品。少数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一”误认为是对产品质量最高评价,往往以高额奖励鼓励企业打造“驰名|商标一”,造成企业竞相追逐“驰名|商标一”称号。

5、法律law法规不健全。当前法律law对“驰名|商标一”认定的必要性、跨类保护范围和条件、恶意申请APP的防范问题缺乏具体规定,造成此类诉讼增多。


二、相关对策建议

1、提升行政机关的认定效率。“驰名|商标一”的行政认定机关要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减化不必要认证程序,缩短认证时间,提高效率。

2、严格“驰名|商标一”司法认定的标准。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商标一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APP和案件审理的需要,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法认定,不符条件的坚决不予认定。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全面把握相关信息,防止当事人虚构诉讼的发生。要严格落实省高院的“驰名|商标一”司法认定判前审核制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APP确需认定“驰名|商标一”的,在判决前报请省法院审核。

3、规范宣传“驰名|商标一”。相关部门要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规范企业使用“中国一“驰名|商标一””的广告宣传,防止对社会公众的误导。同时,通过舆论引导,宣传“驰名|商标一”的法律law意义,让企业和公众正确看待“驰名|商标一”,充分了解“驰名|商标一”是一个严肃的法律law概念,而非商品质量保证单,|商标一是否驰名,也是一个动态事实,商品的关键在于品质,而非一味的追求一品牌一,品牌管理效应。地方政府也不应对“驰名|商标一”规定数量指标,进行高额奖励,引导企业盲目追求“驰名|商标一”称号。

4、完善相关法律law法规。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统一法律law适用的标准,使“驰名|商标一”认定更加精细和具有可操作性。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认定的要求和恶意申请APP的惩处措施,规范企业行为。要重新定位跨类保护的条件,明确并非所有的“驰名|商标一”保护都当然的扩大到所有一类别一的商别或服务,要结合|商标一使用的实际情况对跨类保护的范围加以适当限制,防止“驰名|商标一”权的滥用。


作者:鲍蓉蓉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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