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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大使”不能违背地球法规

  本报讯 (记者 梁舒林)曾经为媒体所关注的所谓月球大使馆CEO李会民诉本报名誉侵权案,终于有了最终结果。

  本报近日接到北京BEIJING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于12月20日作出的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李会民的诉讼请求。

  今年年初,李会民认为,本报于2005年2月3日所作的|商标一300期特别报道《回眸经典|商标一大案》一文中“挑战恶意抢注一|商标一的PDA风波”部分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于是,他就此事诉至北京BEIJING市西城区法院。本报则认为,报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李会民作为实施|商标一抢注一|商标一的福兰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该公司的行为无法割裂开来,因此,本报报道不构成侵权。但西城区法院作出了部分支持李会民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本报随后上诉至北京BEIJING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BEIJING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经审理,一中院认为,中国一工商报的报道叙述了抢注一|商标一事实,并没有对李会民的名誉进行损毁,且李会民确曾担任福兰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并不是毫不相干。为此,北京BEIJING一中院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law错误,予以纠正;同时驳回李会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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