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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实习记者于 梦北京BEIJING报道)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百脑汇(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咸阳百脑汇数码港有限公司|商标一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咸阳数码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百脑汇”注册|商标一,同时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商场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和商业标识中的“百脑汇”文字,并向原告进行经济赔偿。 2007年1月,该|商标一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一”。 咸阳百脑汇数码港有限公司在2004年成立后开始将“百脑汇”|商标一用于商场牌匾、外墙面、服务卡等宣传物品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是“百脑汇”|商标一的合法所有权人,而被告咸阳百脑汇数码港有限公司在未经(|商标一)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商场牌匾、外墙面及服务卡、宣传资源上使用了“百脑汇”字样,已构成|商标一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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