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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男子注册“www.津酒.com”域名欲高价出售

  津酒集团维护|商标一权胜诉

  法院:被告男子构成侵权 注销诉争域名 赔偿5000元

  天津市一无业男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津酒.com”域名,并欲高价出售。津酒公司为维护|商标一权,将其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男子停止侵害津酒公司“津酒JINJIU”|商标一权的行为,注销“www.津酒.com”域名并赔偿津酒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津酒公司诉称,2006年底,津酒公司发现本市男青年卢某以高价转让(www.tmsoon.com)为目的,注册与其公司|商标一相同文字的“www.津酒.com”域名,妨碍了津酒公司在全球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一进行商业活动。卢某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津酒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津酒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卢某撤销“www.津酒.com”域名、停止侵权、赔偿津酒公司调查取证费用损失5000元等。法庭上,被告卢某辩称,诉争域名是其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注册的,不构成对原告|商标一权的侵犯,同意注销域名,但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津酒JINJIU”|商标一自20世纪70年代使用、1982年取得|商标一专用权以来,持续使用时间近30年,并在国内外进行相关|商标一的保护性注册。被告卢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津酒”享有任何权益,又不能提供注册“津酒”域名的任何合法授权,其www.津酒.com域名主体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一”“津酒JINJIU”的模仿复制。被告卢某以转让(www.tmsoon.com)为目的将原告的“驰名|商标一”注册为域名,注册后曾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且庭审中被告自认除注册“津酒”域名外,还注册了“科贸街”等域名,足以认定被告对涉案域名注册具有恶意。被告抢注一|商标一涉案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一权的侵犯。依照相关法律law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中,被告强调,诉争域名是其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注册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一权。原告则认为,域名虽经合法注册仍构成侵权。对此,主审法官分析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law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认定构成侵权有四项条件:(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一”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一、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依据上述第二项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一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所以本案首先对原告“津酒JINJIU”|商标一是否驰名作出了认定。由于该|商标一已符合“驰名|商标一”特征,且被告又具有牟利恶意,故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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