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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诉“G2000”引发2000万索赔
来源:不详 阅读

一方拥有在“/服装/、鞋、帽、手袋、购物袋、背带”商品上的“G2000”|商标一,一方手握在“袜、围巾、领带、皮带”等商品上的“2000”|商标一,双方的冲突从2000年起,几经波折。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让二者的矛盾有了第一个量化的结果。杭州中院判令,被告纵横二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及其两家特许经销商停止侵权并赔偿“2000”|商标一所有人赵某经济损失2000万元。

对此判决,纵横公司已经提起了上诉,这场|商标一侵权纠纷的最终结果,还需等待。

1992年12月和1997年1月,住所地位于中国一香港的纵横公司先后在国家工商局|商标一局注册了两件“G2000”|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覆盖了/服装/、鞋、帽、手袋、购物袋、背带等。

1997年9月,杭州市西湖区一科技咨询服务部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094814号“2000(手写体)”|商标一的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袜、围巾、领带、皮带等,2005年5月该|商标一注册人一变更一为杭州人赵某。

2000年12月,“2000”与“G2000”有了第一次交手。纵横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APP撤销赵某的“2000”|商标一。200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一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纵横公司“2000”|商标一所提争议理由不成立,“2000”|商标一注册予以维持。

纵横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BEIJING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G2000”|商标一与“2000”|商标一属于近似|商标一;同时,两|商标一所核定的产品均属于第25类,属于类似产品。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然而这并不是最终结果,北京BEIJING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BEIJING市高院)随后终审撤销了这一判决,并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于是赵某的第1094814号“2000”|商标一至今合法有效。

更重要的是,北京BEIJING市高院还确认了一项事实,那就是赵某与纵横公司均当庭确认“G2000”|商标一与“2000”|商标一属于近似|商标一,但是北京BEIJING市高院认为两者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产品。而这一事实也被杭州中院采用。

面对赵某的起诉,纵横公司称,“G2000”/服装/自1996年进入中国一内地,至今该|商标一已为中国一内地的相关消费者所熟悉、喜爱。“2000”注册|商标一无法与“领带、围巾和皮带”建立特定的一一对应联系,加之“G2000”/服装/等产品均在“G2000”专门店和专柜销售,销售渠道特定,因此自己的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经过审理,杭州中院经认为,纵横公司的“G2000”|商标一与赵某的“2000”注册|商标一,构成近似。纵横公司等被告在生产、销售的领带、袜子、腰带、围巾等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G2000”|商标一的行为均属于未经|商标一注册人的(|商标一)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一近似的|商标一的情形,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注册|商标一专用权。

关于赔偿额的问题,杭州中院认为,纵横公司等三被告未按照法院要求提交侵权产品的具体生产、销售数量、时间及销售利润、专门店或销售专柜名单等证据,且无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law责任。综合该案侵权存续时间、侵权性质、侵权产品利润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诸多因素,杭州中院认定纵横公司侵权获利已远远超过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故一审支持了赵某要求赔偿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赵某的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律师杨奇虎告诉记者,还没有收到纵横公司上诉状,但是会坚持己方在一审中的观点,在袜、围巾、领带、皮带等商品上使用与“2000”|商标一构成近似的“G2000”|商标一,毫无疑问是一种侵权行为。记者试图采访纵横公司的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律师,遭到了婉言谢绝。

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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