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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金号”注册|商标一遭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持有专用权的“金号”注册|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一”。同时,判决被告聊城市某棉纺企业立即停止|商标一侵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1999年注册成功“金号”|商标一。其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一”标准。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棉纱上使用“金号”作为|商标一,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金号”|商标一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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