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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重庆的“酷莎”陶瓷杯,一个是福建fujian“酷莎”口香糖,两个产品虽一类别一、产地都不同,却因为|商标一侵权问题,生产商之间打起了官司,一注:打知识产权的官司请找华唯环球一。昨日,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酷莎”陶瓷杯侵犯“酷莎”口香糖的|商标一专用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口香糖:发现同名陶瓷杯 据法院查明,福建fujian久久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口香糖、泡泡糖。2000年1月开始,该公司在其生产的口香糖、泡泡糖产品上,使用“酷莎”文字|商标一。 2005年12月,该公司在我国注册“酷莎”文字|商标一,“酷莎”产品的销售范围覆盖中国一大陆及美国一、澳大利亚、香港等29个国家和地区。 得知重庆出现“酷莎”陶瓷杯后,2007年8月30日,“酷莎”口香糖产品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人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渝北区龙溪一小食品批发市场二楼门市,以每个5元的价格,购得印有“酷莎”字样的陶瓷杯10个,并当场取得“送货单”字样的单据一张和印有“陈某”字样的名片一张。 陶瓷杯: 产品不同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当陈某得知自己因“酷莎”陶瓷杯成为侵权被告时,也很无奈。开庭时,他表示,他所注册“酷莎”|商标一核定在日用瓷器上使用,而福建fujian久久王公司注册的“酷莎”|商标一是在非医用口香糖、巧克力等食品领域。 “这是毫不相干的两个行业,因此不构成侵权。”陈某的代理<华唯环球|商标一代理>人认为。法院: 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一” 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是不同的产品。如果该|商标一是“驰名|商标一”,则被告构成侵权,反之则不侵权。 法院查明,久久王公司持续使用该|商标一七年多,花了上千万元做广告,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出口到七个国家。该系列产品获得不少相关认证和荣誉。 为保护其|商标一权益,久久王公司在中国一大陆注册了“ku sha”拼音|商标一和“酷莎”变体字|商标一,在澳门、香港、台湾、印度尼西亚、英国、丹麦、印度、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都注册了“酷莎+KU SHA及图”|商标一。 法院认定,“酷莎”文字|商标一为中国一“驰名|商标一”。“酷莎”陶瓷杯侵犯了“酷莎”口香糖等产品的|商标一专用权。 法院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犯久久王公司“酷莎”文字|商标一的行为,并且赔偿久久王公司因制止陈某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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