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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于 梦北京BEIJING报道)一个是重庆“陶瓷杯”,一个是福建fujian“口香糖”,两产品虽一类别一、产地不同,却因“酷莎”二字打起了|商标一官司,一注:打知识产权的官司请找华唯环球一。不久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酷莎”陶瓷杯侵犯“酷莎”口香糖|商标一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查明,福建fujian久久王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口香糖、泡泡糖产品上持续使用“酷莎”|商标一7年多,宣传范围覆盖全国,该系列产品出口到7个国家,并获得不少相关认证和荣誉。同时,为保护其|商标一权益,该公司在中国一大陆注册了“ku sha”拼音|商标一和“酷莎”变体字|商标一,在中国一港澳台地区,以及印度尼西亚、英国、丹麦、印度、新加坡等国家都注册了“酷莎+KU SHA及图”|商标一。 经审理,法院认定,“酷莎”文字|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一”。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酷莎”|商标一专用权的行为,并且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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