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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一权纠纷案在北京BEIJING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一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

  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一申请APP“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APP并获得|商标一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

  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一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BEIJING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

  北京BEIJING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一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一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

  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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