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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专用权质押的法律law后果 |商标一专用权质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基础债权实现产生作用,但由于|商标一权所固有的一些特征,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性来讲,效果往往不是很理想。 1.从|商标一专用权的排他性方面讲。|商标一权的价值实现,是通过|商标一转让(www.tmsoon.com)和(|商标一)许可使用来达到的,由于|商标一权自身的属性决定|商标一权质押不必转移对|商标一权的占有,仅依登记而产生权利。所以|商标一权人仍继续控制该注册|商标一,如果出质人消极履行义务,对质权人质押目的的实现,困难重重,即质权人无法自行(|商标一)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一或转让(www.tmsoon.com)他人使用。另外,根据|商标一法规定,|商标一权人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一构成法定撤销的理由。即便约定的担保期少于3年,由于|商标一权的保值和增值主要依赖于使用,一旦长期闲置就会使其价值大幅降低,而质权人依法并无使用质押物的权利,也决定着|商标一权不能转移占有,否则|商标一权质押制度就存在不利于|商标一权的使用和收益、闲置财产、浪费社会资源等弊病。由此凸显出|商标一权质押双方矛盾难以调和的一大症结。 2.从|商标一专用权价值评估方面讲。|商标一权作为质押标的,在实现优先受偿时,涉及到|商标一价值的确定问题。那么到底由哪个机构来做出权威、公平合理的价值评估?|商标一法没有规定,担保法也没有规定。对其价值评估的程序及计算方式,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也就更无从谈起了。没有法律law依据的评估,势必是一种很主观的、随意性很大、存在后果不确定性的评估了。由于|商标一价值不是看的见的、一目了然的,结合|商标一变现的两种途径来讲,无论是约定转让(www.tmsoon.com)费方式还是约定(|商标一)许可使用费方式,这个“费”到底应该在哪个阶段作出评估、前后价值是否会有偏差、利益各方如何约定等等的问题将层出不穷。所以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规范|商标一专用权质押的条件与程序设想 自2007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0号令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明确废止《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使《|商标一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因所依据的规章废止而自动失效,使|商标一专用权质押登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出台新的|商标一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管理办法已是当务之急。鉴于以前对抵押与质押法律law概念交叉混淆,笔者以为,应该对|商标一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另立规章,无须再依附于抵押登记办法之下,此设想其一。 其二,依据法理,质押要求质物移转占有。|商标一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基于|商标一需要不断的运营、维护,才可以使其增值或者说保持经济价值相对稳定的特性,显然不适合移转占有。但为使|商标一权质押起到担保的目的实现,建议|商标一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管理办法里明确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如:|商标一权所有人(即出质人)有义务对质押之|商标一经营维护,避免因|商标一法规定的期满未续展(中国是十年一续)及违反|商标一法关于|商标一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而被|商标一局撤销、注销事由的出现;对质押|商标一因情势变化的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及时约定,向|商标一局报送一变更一登记;赋予质权人在|商标一权所有人不善意对质押|商标一进行经营维护时向|商标一局申请APP撤销|商标一质押登记之权利;规定当|商标一权所有人对登记质押的|商标一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经营维护,而使债务担保有不能之虞的时候,质权人有权请求|商标一主管部门授权质权人对出质人所质押|商标一转让(www.tmsoon.com)或者(|商标一)许可第三人使用,以所得费用受偿。 其三,出质|商标一专用权价值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一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原《|商标一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商标一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内容里包括有“出质|商标一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一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那么就是说在|商标一专用权设定质押担保前,首先应该对|商标一价值作出评估。然|商标一的价值不是恒定的,很难预测在债务担保之初评估的|商标一价值在债务届满清偿时保持不变,因此对|商标一价值的评估到底在那个阶段做出更为合理呢?笔者以为,对出质|商标一的价值评估应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商标一专用权设定担保之前,由|商标一评估机构对出质|商标一作出最高债务担保限额评估;第二阶段,应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出质|商标一转让(www.tmsoon.com)或(|商标一)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变现受偿时由|商标一评估机构对|商标一价值重新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更合理体现|商标一专用权质押对于债务担保的实际作用,也使出质人、质权人及第三人之间有明确的利益分配与取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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