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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实习记者杨 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告上海菲浦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浦公司)、浙江zhejiang飞迪亚斯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迪亚斯公司)仿冒“飞利浦”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作出40万元的经济赔偿。

  据悉,飞利浦公司诉称菲浦公司和飞迪亚斯公司分别在生产的浴霸、换气扇、吸顶灯等多种产品上使用“香港飞利浦”的商标,构成对其“飞利浦”注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了解,两被告是与一家名为“香港飞利浦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后,约定三方共同制造灯具等产品,由“香港飞利浦公司”提供产品内外包装,产品主要部件由飞迪亚斯公司承担,菲浦公司则与飞迪亚斯公司共同承担组装和包装。后法院查明,“香港飞利浦公司”于2006年9月在中国一香港注册,唯一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温州人林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电子产品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两被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突出使用“飞利浦”字样,侵犯了原告的“飞利浦”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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