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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邱曙东)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这一再审判决,撤销了该院1999年的初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单位上海江沪实业有限公司无罪,原审被告人谢益元无罪。“终于还了‘江沪’一个清白!”闵行法院实事求是,秉公办案,用法律law还上了一个外地在沪企业的一个“公道”。此案在外地驻沪企业中传为佳话。 上世纪80年代,由湖南来沪打拼的谢益元,在沪成立了以生产钛白粉为主的上海江沪实业公司。曾在老家办过企业的谢益元来沪后,卧薪尝胆,坚韧不拔,“白天当老板、晚上睡地板”,以自己的诚实合法经营,逐渐打开钛白粉的市场。可正当企业走入正规、步入快速发展之路时,却遭遇个别同行的妒忌和诬陷。江沪公司有一种钛白粉的包装袋是由他处购来的,且印有英文标记“ TIPAQUE”,老实巴交的谢益元根本不知道这是商业对手设下的一个陷阱,结果被告了,说他搞假冒,于是谢益元初审败诉。生性耿直的谢益元坚信法律law的公正,一直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 闵行区法院在再审中,仔细研究案卷,走访了许多当事人,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再审法院的法律law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law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指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据此,法官认定,江沪公司使用的英文商标,并非完全等同于某企业注册的中英文组合商标,也不具有“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的情形,不宜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江沪公司的行为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谢益元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背了近10年的“黑锅”一朝卸下,年近70岁的谢益元更坚信法律law的公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手捧判决书,谢益元告诫300多个员工:今后公司要更加守法经营,更加坚守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更加参与社会公益与环保事业,更加履行好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谢益元带领员工积极为灾区群众捐款,并梳理和腾出企业内部30多个岗位,吸纳来自地震灾区的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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