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马德里WIPO”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请关注相应的说明和申请APP表格
纯协定缔约方
□阿尔及利亚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埃及 □哈萨克斯坦
□利比里亚 □苏丹 □塔吉克斯坦
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保加利亚 □不丹 □比荷卢 □白俄罗斯
□瑞士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
□德国 □西班牙 □法国 □克罗地亚
□匈牙利 □伊朗 □意大利 □肯尼亚
□吉尔吉斯斯坦 □朝鲜 □列支敦士登 □莱索托
□拉脱维亚 □摩洛哥 □摩纳哥 □摩尔多瓦
□黑山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 □蒙古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塞尔维亚 □俄罗斯联邦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塞拉利昂 □圣马力诺 □叙利亚 □斯威士兰
□乌克兰 □越南
纯议定书缔约方
□安提瓜和巴布达 □荷属安的列斯 □澳大利亚 □巴林
□博茨瓦纳 □丹麦 □爱沙尼亚 □欧盟
□芬兰 □英国 □格鲁吉亚 □希腊
□爱尔兰 □冰岛 □日本 □韩国
□立陶宛 □马达加斯加 □挪威 □阿曼
□瑞典 □新加坡 □土库曼斯坦 □土耳其
□美国 □乌兹别克斯坦 □赞比亚
自2008年9月1日起,如指定纯协定缔约方,需在国内获得基础注册之后才能进行;如指定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或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只需在国内取得基础申请即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