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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权
来源:网络 阅读

【案情介绍】   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公司名称登记未“某某市新瑞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后该市下属的一个区又成立一家公司,从事服装销售行业。登记的名称为“某某新瑞服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由于两家公司都从事服装行业,且相隔的非常近,名称中又有相同的关键性词语。一个从事服装的生产,一个从事服装的销售。顾客经常会混淆。为此,甲公司向乙公司起诉,称乙公司侵犯了其名称权。乙公司认为,两公司中虽然商号相同,但全称不同,登记管理机关也不同,从事的具体行业也并不相同,因此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法律分析】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名称,随着公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推广,公司名称往往是与公司的商誉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商誉好的公司,社会公众往往是首先记住他的名称,因此,公司名称的知名度是与公司的利益直接相关的。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名称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具有排他性,即一定范围内只有一个公司可以使用经过注册的特定名称。也就是说,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防止商业欺诈,法律赋予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具有独占和排他的权利。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公司即取得其名称的专用权,第三人使用同一名称作为自己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记都构成对该公司的商誉的侵犯。但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由此可见,我国公司名称的排他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其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一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也就是说在两个登记机关各自的辖区内,同行业企业出现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是可以的。其二,对于不同行业的公司,是否使用相同或相似名称,我国《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

因此,具体到本案例中,虽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字号相同,但由于两者属于不同的登记机关,并且又从事不同的行业。因此,并不违反《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侵犯公司名称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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