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广东河北山东福建 | 台湾
  湖南湖北江西山西云南贵州海南四川陕西香港 | 内蒙古
  河南吉林辽宁宁夏新疆安徽广西青海甘肃澳门 | 黑龙江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 >> 公司注册 >> 公司法 >> 公司设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来源: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阅读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 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 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千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实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自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返回合同法 href="http://www.ipsoon.com/sheli/HTML/10260.shtml" target=_self>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发表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 上一个公司设立:
  •   
  • 下一个公司设立:
  • 中国知识产权在线>>国家局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注册 · 商标代理 · 支付方式 · 意见投诉 · 免责声明 · 商标注册流程 · 国际商标注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020-85575831、85546474  010-51951963 51653593(6线)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广东省服务范围!广州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揭阳、潮州市、深圳、汕头市、珠海市、韶关、
    河源、梅州、肇庆市、惠州市、汕尾市、清远市、云浮市、江门市、阳江市、茂名市、湛江市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    商标在线咨询   商标在线咨询    商标在线咨询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