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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 定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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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 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 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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