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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来源: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阅读
第二十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 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 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 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 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 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 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 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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