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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字号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将他人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注册使用。对于那些在同一区域擅自使用他人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撤销其企业名称,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对于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将他人字号作为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加以登记的话,就不能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进行保护。因为我国企业名称(商号)采取的是区域登记注册制。即:由每个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主管、负责全国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只有在登记区域才具有企业名称和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2)将他人字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第四条的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意见》规定了两种侵犯商号权的行为方式:

 l       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l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根据《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权利人必须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由工商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撤销其擅自使用的包含权利人字号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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