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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拟于2004年6月2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商品标示法》。根据新法规定,所有商品均不得无标示或不依规定标示,特别是必须标示商品原地。
如商品无标示或不依规定标示,主管机关将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限期作出改进,逾期未改进者将处以罚款,最高20万元台币(约合49,358元人民币),并可按次连续处罚至改进妥当为止。(朱瑾摘编)
咨询热线:020-85575831、85546474 010-51951963 51653593(6线) 本事务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可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的代理服务。 广东省服务范围!广州市、佛山市、中山市、东莞、揭阳、潮州市、深圳、汕头市、珠海市、韶关、 河源、梅州、肇庆市、惠州市、汕尾市、清远市、云浮市、江门市、阳江市、茂名市、湛江市 点击可与律师实时交谈 中国注册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