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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世家ZHOU ZE SHI JIA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2889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巴隆夏盖(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澄海市澄华源丽服装商行(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8期《商标公告》第1936539号“周泽世家ZHOU ZE SHI 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时装及时尚用品领域享誉世界的领导者和制造商。“BALENCIAGA”既是异议人公司商号,也是其最重要和最知名的商标品牌之一,在中国消费者中享有盛誉的“巴黎世家”,其对应的拉丁文字为“BALENCIAGA”,也是异议人拥有的著名品牌,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并已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因“巴黎”属禁作商标的文字,异议人以“世家”商标获得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世家”商标构成近似,而且被异议商标系对异议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依法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独创的。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不构成近似。异议人的中文商标并不知名,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引证商标独创性较差,被异议商标不是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被异议商标通过被异议人的使用具有了较高知名度。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周泽世家”及拼音“ZHOU ZE SHI JIA”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异议人在先注册第917354号“世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鞋;帽;游泳衣”等。虽然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由四个汉字构成,“周泽世家”与异议人由两个汉字构成的“世家”商标相比较,双方商标在文字含义、呼叫及外观上有明显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应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商标,但其所提供的产品宣传图片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36539号“周泽世家ZHOU ZE SHI JIA”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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