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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TENO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062号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代理深圳市马天奴服装专卖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州市华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中山市石岐马天奴眼镜贸易行(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6期《商标公告》第1802403号“MY TEN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1994年将品牌定为“马天奴MY TENO”,1997年在服装等商品上获得“马天奴MY TENO”商标的专用权。异议人通过特许专卖和连锁加盟的经营战略以及大量的广告宣传,其“MY TENO”商标被消费者所认同,并在同业中享有极高的声誉。被异议商标文字也是“MY TENO”,与异议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太阳镜、眼镜”和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装”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商标,却申请与异议人商标相同的被异议商标,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95234号“马天奴MY TEN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鞋;帽;袜;手套;领带;腰带”。被异议商标“MY TEN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盒(镜片盒);眼镜(光学);擦眼镜布;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夹鼻眼镜架;眼镜;眼镜盒;太阳镜”。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消费者不会对双方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因此我局亦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802403号“MY TEN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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