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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288号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鳄鱼恤有限公司;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温州市华利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3期《商标公告》第2006113号“SJ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鳄鱼恤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所有的“Crocodile”、“鳄鱼”、“鳄鱼图形”、“鳄鱼仔”等以鳄鱼为题材的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广泛注册和使用,深受消费者喜爱。被异议商标以鳄鱼为题材,与异议人在相关及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享有知名度的“CROCODILE及鳄鱼图形”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异议人的“CROCODILE及鳄鱼图形”商标虽未在中国大陆第25类商品上取得注册,但已为消费者广泛知晓,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图形的模仿,并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拉科斯特衬衫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在中国第25类商品上拥有多个“鳄鱼图形”、“LACOSTE及鳄鱼图形”、“鳄鱼”等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鳄鱼,其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恰好是异议人的主要商品。在异议人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很容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联系起来,从而造成产源混淆。异议人商标无论在世界,还是在中国都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模仿,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没有主观恶意。该商标是被异议商标自行创意的“水晶龙鱼”,是一只卡通鱼,与异议人形象逼真的鳄鱼图形有本质的不同,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一卡通动物图形及位于该图形中部、内含字母“sje”的方框图构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T恤衫,服装,帽子,鞋”等。该商标图形较为抽象,不能明确辩识其创意于何种动物原形,亦不具有鲜明的鳄鱼体征。
    异议人鳄鱼恤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含有写实鳄鱼图形的第727750、728970号“CROCODILE TWIN及鳄鱼图形”商标已经注销,不再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其他以鳄鱼为题材的商标或为纯文字如“鳄鱼仔”,或为“一卡通化鳄鱼图形”或含有该图形。被异议商标的整体构成和外观与该异议人享有在先权利的商标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该异议人称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CROCODILE及鳄鱼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但该商标尚未在我国获准注册,且其提供的使用证据又均为1998年之前的宣传材料,故我局不能认定其商标为我国公众知晓的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
    异议人拉科斯特衬衫有限公司已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鳄鱼”、“鳄鱼图形”及“LACOSTE及鳄鱼图形”等商标。其商标所含鳄鱼图形较为写实,鳄鱼体征明显,与被异议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差距较大。因而双方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共用于“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产源混淆。该异议人的“LACOSTE及鳄鱼图形”商标虽在我国服装类产品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所含动物图形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及体形特征上与该异议人的“鳄鱼图形”均有明显区别,故我局不认为该商标构成对该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模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2006113号“SJE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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