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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迪好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293号
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揭东县新亨镇源森装饰材料厂:
    北京中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广州市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揭东县新亨镇源森装饰材料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6期《商标公告》第1970941号“好迪好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一家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大型化妆品企业,其在产品上使用的“好迪”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被异议人将“好迪好”作为商标在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不属于类似商品,但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两商标如在市场上并存的话,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异议人的“好迪”商标在全国属于“公众所熟知的品牌”。异议人在被异议人申请“好迪好”商标之前,并未在第1类同类商品中注册“好迪”商标。异议人在第3类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好迪”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理应获得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好迪好”和位于其外的椭圆形装饰图案构成,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好迪”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第5类“空气清新剂”和第21类“瓷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多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为功能、用途、销售对象和销售渠道不同的非类似商品。因此,虽被异议商标中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相同,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70941号“好迪好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抄送: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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