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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SDON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295号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广州万思顿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41期《商标公告》第1997834号“WASD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WATSONS”商标源自异议人名称中的显著部分,是异议人在其产品和服务上使用的最重要的商标,在中国已于多个类别上获得了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WATSONS”商标和异议人的“WATSON”厂商名称构成近似,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依法应不被准予注册。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的“WASDON”商标与异议人的“WATSONS”商标有很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被异议人的商标、产品,与异议人公司的商标、产品区别明显,并没有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具备了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英文“WASDON”,指定使用在第29类“精制坚果仁;肉松;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豌豆罐头;水果片;腌豆;蛋白;牛奶制品;食用油;水果色拉”等商品上。异议人商标为英文“WATSONS”,核定使用在第29类“咸猎肉;腌豆;黄油;乳酪;果仁奶油;椰子味黄油;玉米油;奶油”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字母的组合方式和排列顺序均有一定区别,而且发音不同,含义也不相同,从而使双方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因此,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功能、用途相同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还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厂商名称,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厂商名称并不构成近似,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97834号“WASDON”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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