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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山湖WANSHANHU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商标局 阅读
2006商标异字第03315号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代理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河南中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洛阳万山湖旅游有限公司(原洛阳黄河千岛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8期《商标公告》第1810374号“万山湖WANSHANH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的“图形”商标早于1988年3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气体燃料、液体燃料”等。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图形商标在整体外观上非常相似,两者都是圆形内含有波浪纹线条图案,容易引起混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应被判为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全球油漆产品及化工行业上居于领先地位。异议人的图形商标在全球化工行业以及消费市场当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及商用价值,是异议人最重视、最珍贵的驰名商标,应给予较高保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对异议人企业造成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区别,双方商标整体上具有极大差异。异议人在异议书中并未提供其引证商标驰名的证据,因此其商标驰名的观点不应被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31111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气体燃料;汽油;页岩油;煤炼油;润滑油/脂车用机油;冷冻机油;工业用凡士林;蜡饼;石油蜡;皮带蜡;真空封蜡”等。被异议商标“万山湖WANSHANH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油;桐油;润滑油;工业用凡士林;燃料;酒精(燃料);煤;工业用蜡;蜡烛;除尘制剂”。双方商标部分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比较双方商标图形,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由圆圈内三条波浪线及波浪线上方的圆形图案构成,异议人商标图形为圆圈内两条波浪线,双方商标图形存在一定的差异,被异议商标尚有文字部分,从而使双方商标整体视觉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810374号“万山湖WANSHANHU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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