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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商标异字第03316号
无锡智广商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智广商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代理红豆集团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义乌市苏溪万马制衣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28期《商标公告》第1812036号“开情小红豆KAI QING XIAO HONG D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1984年10月申请注册了“红豆”商标,并于1997年4月9日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红豆”商标近似,使用商品相似,若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将严重影响异议人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驰名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红豆”商标不近似。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以两商标近似为前提的,本案不适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理解有误。异议人强调“红豆”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抄袭异议商标而来,有误导之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682977号“红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妇女紧身衣;戏装;鞋;帽;游泳衣;足球靴;体操鞋;围巾;手套;领带;背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睡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裤;雨衣;鞋;袜;手套(服装);帽;领带”。双方商标部分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开情小红豆KAI QING XIAO HONG DOU及图”与异议人“红豆”商标比较,虽然汉字部分同含有“红豆”,但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除“红豆”外,还含有“开情小”三个字,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异议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812036号“开情小红豆KAI QING XIAO HONG DOU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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