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商标异字第03317号 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浙江裕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利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浙江裕阳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浙江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海丰县公平利兴服装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936期《商标公告》第3384668号“太子妃TAI ZI F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深圳市中利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我国最大的发酵型乳酸菌奶制品研发制造基地,主导产品“日出”太子奶通过异议人的宣传报道和全方位的广告,使“太子”、“太子奶”成为家喻户晓的名牌饮料,多次获奖,2002年异议人投资成立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产品投放市场获得各界好评。“太子”、“太子奶”已经成为异议人企业的品牌和商标。被异议商标“太子妃TAI ZI FEI及图”与异议人商标“太子”在音、形、义、主体构成上等方面基本相同,同时使用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太子”的系列品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主要经营商品基本相同,核准被异议商标必然使消费者对商品主体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解。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在先权利,仍注册“太子妃”商标,是明显侵权行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企业名称冲突,有不正当竞争之嫌。 异议人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世界知名保险公司和机构投资公司,创建于1848年,在世界范围享有盛誉和影响力,异议人主要标志和公司名称来源于PRUDENTIAL女士的名字和头像,“人像图形”是异议人独创,享有在先版权,从成立之日起“人像图形”商标就沿用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获得相当的知名度。异议人在中国已经注册第775133号“人像图形”商标,被异议商标的图形复制异议人商标,在整体设计上与异议人商标近似,必将误导公众,使异议人利益受损。 异议人浙江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1995年建立,将“太子龙”及相关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注册号为第985536号和第985114号,被异议商标“太子妃TAI ZI FEI及图”的文字与异议人商标“太子龙”字形、含义接近,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的“太子龙”商标是异议人独创,为提高知名度,异议人不断加大广告投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灯箱、广告牌等媒体进行宣传,在全国二十多个省设有1200多产品分销点,异议人商标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依法应予特殊保护。被异议人模仿异议人商标进行注册,恶意明显,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创办于1997年,生产销售“TAI ZI FEI及图”、TASFFEE及图、太子妃TAI ZI FEI及图”等品牌时装、皮具,被异议人在第25、18、35类申请多件商标,被异议商标“太子妃TAI ZI FEI及图”是中文拼音及图形组成,是被异议人在已经注册的第1273429号“TAI ZI FEI及图”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中文“太子妃”进行注册,与异议人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的“太子”商标的整体风格、图形特征、文字含义等显著特征均不相同,上述两异议人未拥有在第25类商品上“太子”商标专用权,双方商标不近似,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被异议人的合伙企业“海丰县太子妃服饰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31日依法登记注册,对“太子妃”字号拥有合法在先权利,早于2002年9月6日登记的“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主体构成要素、直观视角不同,并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是商品商标,异议人商标申请注册是服务商标,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冲突,所以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浙江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商标在主体构成要素、含义上完全不同,两商标注册在同一类别商品上,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也不会导致商品来源的误认。经过近8年的市场推广,被异议人的“太子妃”服装品牌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不断提高,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子妃TAI ZI FE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服装);T恤衫;雨衣;足球鞋;鞋;帽子”。被异议商标是在被异议人已经注册第1273429号“TAI ZI FEI及图”商标的基础上增加中文“太子妃”进行的注册。 异议人湖南太子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太子童装有限公司引证的“太子”商标在第29、30等类商品上已经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牛奶;牛奶饮料(奶为主);水果罐头;肉;食用油”、“冻酸奶(冰制甜点);豆浆”等。上述两异议人引证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未有先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在第25类商品上商标申请或注册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两异议人引证商标使用商品在原料、加工、销售及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汉字分别为“太子妃”和“太子”,虽然前两字相同,但两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两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上述两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但未提供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已经注册第775133号“人像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业;单位信托服务;不动产代理;抵押服务;银行业;投资管理;信托服务;金融咨询服务;资金转让服务;接受存款;替他人储蓄基金的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和服务上,其商标使用的形式、途径、内容完全不同,即使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有相象之处,两商标也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浙江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已经注册“太子龙”、“太子龙及图”、“太子龙TAIZILO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衬衫;裤子;茄克(服装);T恤衫;童装;内衣”等。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功能、用途相同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的汉字中的最后一字分别是“妃”和“龙”,在字形、笔划、读音上均不同,分别组成“太子妃”和“太子龙”后在外观、呼叫上具有显著区别,而且,双方商标中的图形分别是“龙”和“人头像”,与各自文字组合,更增加双方商标的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与该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该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模仿异议人商标恶意进行注册,但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384668号“太子妃TAI ZI FEI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